2026 年 9 月,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完成一次重要翻修,解決了「財產被配偶拿走、稅卻由其他子女繳」的老問題。這次遺產稅修法動了四大重點,從誰繳稅、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到分期繳納都有變化。這篇幫你摘要並解釋。
這次遺產稅修法改了什麼?四大重點一次看
總統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布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,修正條文包括第 6 條、第 17 條之 1、第 23 條、第 26 條、第 30 條、第 41 條及第 51 條。財政部整理為四大重點:擬制遺產稅額的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、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起算日,以及分期繳納與繳稅方式的放寬。下面逐一拆開解釋。
重點一:死亡前2年內贈與,改「誰受贈、誰繳稅」
這是最有感的一項。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(配偶、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)的財產,會被「擬制為遺產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問題是,過去沒明定這部分的遺產稅該由誰負擔,於是常出現「財產被某位親屬拿走,稅卻是其他子女在繳」的怪象。
修法後明定:這類併計遺產課稅的財產,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應分攤的遺產稅額,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。白話說,就是「誰受贈、誰依比例繳稅」,把稅負對應到實際拿到財產的人身上,公平多了。這也提醒一件事——生前 2 年內的贈與,日後仍可能被拉回遺產總額課稅,想靠臨終前贈與來節稅,效果有限,可一併理解贈與稅的規定與節稅思路。

重點二: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,視為現存財產
第二項和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的計算有關。修法明定:計算這項請求權的扣除數額時,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,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。
用意是避免透過「死亡前先把財產贈與配偶」來墊高或操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,讓計算基礎回到應有的狀態,維持課稅的公平與一致。
重點三: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的申報與核課起算
實務上,有些遺產的歸屬要等到被繼承人死亡後、經法院判決確定才明朗。這類案件過去在「什麼時候該申報、核課期間從何時起算」上並不清楚。
修法增訂了這類案件的申報期間與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,讓繼承人知道從何時起算、何時該辦,稽徵機關也有明確依據,減少爭議。
重點四:分期繳納放寬與繳稅方式鬆綁
這一項對繳稅最實用。修法刪除「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」的限制——意思是未達 30 萬元的遺贈稅,也能申請分期,繳稅壓力更有彈性。
繳稅方式也同步放寬:增訂繼承人得以多數決方式,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稅,解決「人多喬不攏」導致繳不出稅的僵局。不過要注意,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,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,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,這部分把關仍在。
修法背景:落實憲法法庭判決
這次修法不是憑空而來。財政部說明,修法是為落實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的意旨,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財產權與租稅公平,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、確保稅捐徵起。理解這個背景,就知道整套修正的主軸是「把稅負對應到正確的人、把程序講清楚」。
現行免稅額與扣除額(基準提醒)
這次修法調整的是課稅與繳納的規則,並未變動免稅額、扣除額的金額。供對照,現行(2026 年)遺產稅免稅額為 1,333 萬元;常見扣除額包括配偶 553 萬元、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元、父母每人 138 萬元、喪葬費 138 萬元等。實際適用金額會隨物價指數連動調整,申報時以當年度公告為準。
常見問題 QA
Q:這次遺產稅修法什麼時候公布?
2026 年 9 月 11 日由總統公布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。
Q: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現在由誰繳稅?
併計遺產課稅時,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,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,即「誰受贈、誰依比例繳」。
Q:遺產稅一定要 30 萬元以上才能分期嗎?
不再如此。修法已刪除 30 萬元門檻的限制,未達此金額也能申請分期。
Q:免稅額、扣除額有變嗎?
這次修法未變動金額,現行免稅額仍為 1,333 萬元,扣除額依當年度公告。
修法上路,繼承規劃也要跟著調整
這次修法把「擬制遺產的稅由誰繳」「配偶死亡前贈與怎麼算」「判決確定案件怎麼起算」「稅怎麼分期與繳納」都講得更清楚。對有資產傳承需求的家庭來說,影響最大的是——生前 2 年內的贈與安排,要連同遺產稅一起通盤看,不能只算當下的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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